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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(yè)動態(tài)新聞來源:本站發(fā)布日期:2015-06-09 16:56:08發(fā)布人:admin
議題《討論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修訂》
本文轉自中國交通技術論壇討論帖(觀點全部摘錄而來,,僅僅作為討論與參考)
今天道交安全法修訂議題發(fā)言挺多,觀點相當豐富精彩,!很多建議是建設性的,。我看可以請群里的記者朋友做成內參,上報全國人大,、國務院,。有機會也可請全國人大代表轉述轉交。我這里斗膽歸納幾條認為是比較重要的,,但不代表所有群眾觀點和意見:(1)在總則中更加突出安全和生命的重要,,而非暢通和效率;(2)希望明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速度界限,,特別是明確電動自行車速度上限,,凡超限者納入機動車管理,必須有有效駕駛證,;(3)明確道路工程設計中必須包含交通安全設計內容,,重要道路交通工程方案需進行交通安全評估;(4)弱化對新建改建建筑物停車配建的強制性要求,;(5)強化路內停車設置的限制性要求,,明確禁止侵占人行道,、自行車道施劃路內停車位。(6)明確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,。詳細請閱讀群言紀要
一,、對修訂內容的多方面想法
我們先明確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做哪些方面的重要修改。根據我的了解,,目前可能涉及到交通安全管理體制,,車輛登記條件,信號燈規(guī)則,,車輛安全配置等方面。大家可以先提建議,,再一個一個的提,。大家在框架內找需要討論的內容: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第三章車輛和駕駛人第一節(jié)機動車、非機動車第二節(jié)機動車駕駛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條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規(guī)定第一節(jié)一般規(guī)定第二節(jié)機動車通行規(guī)定第三節(jié)非機動車通行規(guī)定第四節(jié)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(guī)定第五節(jié)高速公路的特別規(guī)定第六章交通事故處理第七章監(jiān)督保障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
建議先對法律的目的先作充分討論,。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,,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,保護人身安全,,保護公民,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,提高通行效率,,制定本法,。因為我們有參與過一些商業(yè)中心區(qū)的道路交通。理念是限制道路交通,,支持公共交通,,但是交警說他們職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,這矛盾能否在本法中有界定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,最早頒布實施于2004年5月1日,,已經滿滿的10年多。近年以來民間在交通安全管理,、路權分配,、停車管理、私家車,、出租車,、公交車政策方面爭議廣泛?!兜缆方煌ò踩ā沸抻?,本人提議:1、涉及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應當統(tǒng)一上升到國家強制性標準,,原推薦性標準應當升級,,予以嚴格的設計,、設置、品質管理,。2,、建立健全道路建設交通安全“三同時”的法律措施,實行專業(yè)工程質量監(jiān)理制度交通安全法2004年制定時,,是具有足夠的前瞻性的,,而相比而言,公路法,、城市管理條例等落后太多,,倒應該早點修訂了
新法應該加強對行人和自行車電動車用戶的約束,規(guī)范其行為現在慢行交通用戶是交通違規(guī)的主體,,該問題交叉口最為突出,,路段也不少,而大家之所以肆無忌憚的違規(guī),,除了法不責眾的心態(tài)外,,還有就是覺得即使自己違規(guī),機動車也不敢不讓他,,因為潛意識里覺得自己是弱勢群體,,只要機動車對自己造成傷害,不管誰的責任,,機動車用戶都得賠償,。建議在交通法修改過程中,可以增加相關條款,,消除這種思想
修訂要明確城市道路的限速標準,,現在沒有交通工程意義上的限速標準,也沒有解決路徑簡單地選區(qū)設計速度,,既沒有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,,也造成道路通行能力的浪費,亟待完善,!
道路交通安全立法,,雖然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,但應該是一大進步,。問題是法是否普及全靠執(zhí)法的被動性去規(guī)范行為在當前階段很不現實,。另外是否是有了駕照就能開車?或者說汽車文化有待改善
這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,,據說是要揉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條例的內容,。我覺得要針對當年爭議黃燈問題,將黃燈的表述進行調整的表述寫進去,。先要把當年我們針對黃燈的修改表述寫進去
道交法的修編是一個系統(tǒng)工程,,涉及面太廣,,可能是我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在此群中舉持的話題,四月二十號我會去北京部里了解他們最新的修編進展,,六月下旬計劃在上海海事大學舉辦一次道交法修編的研討會,,我們計劃主要從交通工程學科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意見,避免重蹈當年諸如黃燈的鬧劇,,所以今后幾天我會將問題分解具體化,,今天可不限方向暢所欲言,另外建議大家各人線下也都做一點功課,,先將道交法及條例認真讀讀再參與討論
道路交通安全應該是針對所有交通參與者,,當不同類型參與者之間產生安全矛盾時,是否應該有個優(yōu)先考慮的級別,?例如行人>非機動車>機動車…,?
議題太大。,,交通安全法,、條例,、各省實施辦法,、記分標準,涉及內容和關注重點有差別,。最近一版交安法修訂在2011年,,各地修訂時限不等。由于一本法律很難滿足全國各地要求,,有些也無法通過法律去規(guī)定,,因此,泛泛的開放性討論意義不大,,建議縮小議題,,討論可以去發(fā)現問題提供思路而不宜功利性的去修法,如真的需要去影響法律修訂,,是不是還要做足夠的延伸工作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問題,,在交管系統(tǒng)已經展開好幾輪了。我們可以先發(fā)散性討論,,最終形成一個修改目的,,修改思路、修改重點,、修改意見
全社會都需要認真考慮交通安全問題,,從公民素質、行業(yè)管理,、規(guī)劃建設,、城市運營,、執(zhí)法水平、車輛設備等全面考慮,,而不是一個所謂法律就能解決問題,,需要有基礎建設,包括道德和設施,、管理層面的
法律法規(guī)是系統(tǒng)工程,,需要用系統(tǒng)工程思路去探討。按照系統(tǒng)工程方法論的思路,,有三種討論路徑,,時間維,邏輯維,,知識維,。時間維,是從此法產生的全生命周期去討論,,怎么規(guī)劃此法,,怎么設計此法,怎么編寫此法,,到最后如何執(zhí)行此法,;邏輯維,是從為什么有此法,,此法的每一個條目設計的初衷,,每一個條目需要達到什么目的;知識維,,是定義此法中每一個概念的理解涵蓋
為什么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,?是否是在機動化時代,應當以生命安全保護為首要目標,,兼顧保障財產安全,?大家將大陸交通事故死亡率報個真實數據來[難過
二、關于“保障通行效率”是否需要保留的爭論
“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,,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,,保護人身安全,保護公民,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,,提高通行效率,制定本法”,。
——支持刪除觀點:
從立法目的來講,,以保護生命安全為第一要務,下一個問題就是,立法決則中是否要寫入“保障通行效率”,。交安法是否需要寫入暢通保障的目的,?一位交通安全專家告訴我,交通事故死亡準確人數是個國家機密,,完全報出來會嚇死你,。我當時就傻了。因此,,我覺得應該刪除原法總則中的“提高通行效率”這么一句話,。刪除原法總則中的“提高通行效率”這么一句話,并不等于在交通設計,、管理中不要通行效率,,但不宜作為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
我個人完全支持顧老師的看法!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交安法,,道路運輸安全很多場合下是與道路運行效率是有沖突的,,把這種有沖突的目標放在一起是非常不合適的由于人口基數大,201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(tǒng)計的中國道路交通死亡人數達到65225人,,僅次于人口大國印度的13萬人,。但是,世界衛(wèi)生組織通過模型模擬而核算后,,這一數字一躍飆升到27萬人,,這讓中國成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高的國家
——支持保留觀點:
建議不要刪除效率這條,否則所有道路限速20公里,,安全是做到了,。是因為沖突才要放在一起,,達到一種平衡,。否則只顧安全不管效率,肯定不行,。再出個道路交通效率法,?讓兩個法去沖突?那更亂了改總則需要仔細考慮,。交安法是個框架,,由法律、條例,、辦法,、文件、標準,、規(guī)范共同組成,,這個框架要求“提高通行效率”是符合社會規(guī)則,應保留。而安全和效率問題,,雖然在案例中會有沖突,,但在框架里看,是社會運行規(guī)則的兩個主要目標,,沒有絕對安全也沒有絕對效率,,并行考慮是框架提出的要求。國外的如trafficcode里沒有這樣明確的提法,,是因為法律體系區(qū)別,,或者將安全效率捏入到具體條文中體現。今天這個議題太大,,在于我們應用者無法從上位法,、社會進步趨勢、車輛,、道路,、保險、執(zhí)法,、教育等多個方面去了解,,容易被自身背景帶歪。效率安全的問題就如此,,從社會進步要求來看,,處理好這樣的關系是必須要提的,而從具體個案來看,,總會遇到限速過低或通行效率過低的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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